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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的作品:哲学诠释学视野下的音乐作品权利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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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的音乐作品权利结构是创作者为著作权人,而表演者为邻接权人,这是一种在传统解释学下的"作者中心论"之权利结构模式。随着解释学本体论的转向,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以"读者为中心"的权利模式得以伸张。音乐乐谱是一个纲要式的草图,是未完成的作品,唯有在表演者的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的本体性才得以呈现。表演者在音乐作品演绎的过程中不是对创作者意图的机械重构,而是一个表达艺术个性的创作过程。表演者在权利结构中不应当是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而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著作权人。
作者 刘文献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18,共18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德)M.雷炳德(ManfredRehbinder)著,张恩民.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5.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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