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刑法时,存在着法官自由法的发现的合理空间。法的自由发现可以类型化为:在刑法规定范围内的自由的法发现和在刑法规定范围外的自由的法发现;立法者所默许的法发现和填补漏洞性的法发现;依据类推的法发现和非依据类推的法发现。对于法官自由的法发现作出的结论,要通过确认存在一个法官自由法发现的空间;确认法官通过法的自由发现获得的结论,要符合法规范的目的;确认实现该结论,不能引起超出法律规范价值的不利的附随结果等三重检验。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11-122,共12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