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导言在规范文本中使用模糊④表达怎么可能具有价值呢?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模糊规范,而模糊性看起来恰与制定规范的真正目的相悖。若制定规范之真正目的是为了规制行为,则模糊规范使得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不受规制。在某些情况下,模糊规范让作为规范对象的那些人不知该如何行为——规范的意义在于指导行为。规范体系若存在模糊规范。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04-216,共13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法律语言与法治基本问题研究”(批准号:12YJC820013)
2013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司法调解语言及其效用研究”(批准号:12SFB2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