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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糊性之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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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言在规范文本中使用模糊④表达怎么可能具有价值呢?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模糊规范,而模糊性看起来恰与制定规范的真正目的相悖。若制定规范之真正目的是为了规制行为,则模糊规范使得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不受规制。在某些情况下,模糊规范让作为规范对象的那些人不知该如何行为——规范的意义在于指导行为。规范体系若存在模糊规范。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04-216,共13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法律语言与法治基本问题研究”(批准号:12YJC820013) 2013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司法调解语言及其效用研究”(批准号:12SFB2006)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Endicott,Timothy A.O.Law is Necessarily Vague. Legal Theory . 2001
  • 2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 Journal of Women s Health . 1986
  • 3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1994.
  • 4Timothy Endicott.Vagueness in Law. Journal of Women s Health . 2000
  • 5Dworkin Ronald.Taking Rights Seriously. Journal of Women s Health . 1977

共引文献11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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