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体法律正义已经超出人类的认识范围,属于信仰的范畴。法律正义属于超认识领域,人类无法制定像自然科学一样的严密法律规则体系。在俗世正义观层面,中国传统心学已经初步回答了这一问题,也就是“心外无理”。“心外无理”打破了从客观上寻找法律正义的可能;否则,人类必然失去自由,走向奴役之途。基于此,再虑及个人之间的平等性,故而俗世正义的基础只能是多数决,当然,这种多数决应当建立在民众的普遍良知基础上。在司法过程中,“说理”是通往俗世良知共识即多数决正义的路径。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38-185,共48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