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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宣判许霆以盗窃罪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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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案,于2008年3月3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曾于今年1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广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在3月31日宣布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许霆被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
作者 陈益锋
出处 《金融博览》 2008年第7X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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