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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兑制"白酒"、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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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在成都设立酒类批发部。被告人吴自均通过私人关系,聘用被告人左成洪为该批发部销售员。左成洪与吴自均签订合同,由左成洪承包该批发部的白酒经营业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左向吴提出要用酒精兑制白酒出售。吴明知左既无设备,又无检测手段,只听左说酒精是从出售食用酒精的大邑县社队企业局购进,便表示只要每月上缴八百元,随便怎么搞都行。合同签订后。
出处 《中国.城乡桥》 2005年第2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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