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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涉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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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出处 《中国.城乡桥》 2007年第9期74-7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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