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程序中自治与权威的关系可以看作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整合于当事人主义的价值蕴涵及运作机理中。当事人主义具有程序主体性、自律性特征和保障程序参加者的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由、平等、权利本位的价值蕴涵相融通。程序参加者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支撑。以主张、质疑、举证为核心的平等对话机制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功能。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12-117,共6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