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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消防安全的犯罪要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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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作者 李寅旺
出处 《消防月刊》 1997年第9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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