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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灵魂的自供状——慕绥新悔罪书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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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供:权力既可造福百姓,也可祸害事业。 我是1978年12月入党,1988年后担任厅局级领导干部的,因此,可以说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阳光哺育下,成长起来的干部。我深知我的罪行已经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危害。这不仅仅体现在受贿数额巨大,影响沈阳工作、发展和投资环境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坑害了一批干部,让他们跟着我犯了错误,所有这些光靠把收受的钱、物返回来是根本无法弥补的。我对不起党。
作者 政纪
出处 《消防月刊》 2002年第8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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