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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需“公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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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均应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在现实中,真正履行这一强制义务的并不多见。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相对于企业来说,处于弱势,职工个人往往敢怒不敢言。因为稍有不满,企业领导尤其是私营企业主便横加指责,甚或以解雇相威胁。考虑到利害得失,个人只得忍气吞声地接受,以防因小失“大”。
作者 杨星
出处 《政工研究动态》 2002年第21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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