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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国企改制可免三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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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的政策。
出处 《政工研究动态》 2003年第24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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