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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国企改制可免三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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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的政策。
出处
《政工研究动态》
2003年第24期26-26,共1页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
富余人员
分流安置
主辅分离
实施办法
国家经贸委
辅业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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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研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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