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综述了公司治理的多种涵义。从产权理论视角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方,所以公司治理目标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弱势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这为新《保险法》突显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笔者从产权市场失灵、产权资源配置效率视角,分析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最后,在简述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制出发,分析了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
出处
《时代金融》
2011年第4Z期123-1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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