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自认的效力是指自认有效成立后对法院、自认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及对对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和免证效力。在一些特殊性质的案件中,在法律上应当对自认的效力加以限制。
作者 王婉婧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时代金融》 2011年第8Z期62-62,共1页 Times Finance
  • 引文网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5

  • 1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1,22(5):104-114. 被引量:15
  • 2赵钢.我国民诉证据立法应当确立、完善自认制度[J].法商研究,1999,17(5):21-24. 被引量:17
  • 3兼子一 竹下守夫 白绿铉 译.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 4[4]陈玮直.民事证据法研究[M].台北:新生印刷厂印行,1970.
  • 5[6]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6[3]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九)[M].台北:三民书局,2000.
  • 7[3]小山升.民事诉讼法[M].东京:青林书院新社,1984:260.
  • 8[5]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158.
  • 9[9]伊东乾.辩论主义[M].东京:学阳书房,1975:134.
  • 10[12]杨建华.民事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9:301.

共引文献60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