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际经济环境更是复杂多变。发生于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不仅对国家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更是对民商事主体所定契约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围绕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履行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本文拟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在中外法律制度中的流变、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在如何适用四个方对该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对情势变更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更好地解决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出处
《时代金融》
2011年第12Z期42-43,7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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