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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在《商检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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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当事人救济权,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本文结合《商检法》,立足法制的统一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范围,对《商检法》规定的可提起复议和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进行浅显探讨。
作者 孟美玲
出处 《时代金融》 2012年第02X期220-220,共1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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