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作者认为此规定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实践中不仅可能带来道德风险,而且也不符合现代财产制度,不利于配偶财产权的保护。作者试图通过检讨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并通过家事代理制度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构,以期能达到平衡债权人和配偶的各自财产利益。
出处
《时代金融》
2012年第11Z期132-1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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