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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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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社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对人民高度负责,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他们的违法职务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负责赔偿,则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内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正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继我国“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
作者 丛金玲
出处 《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 1997年第3期14-1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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