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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背信操纵上市公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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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新增的犯罪宜定名为背信操纵上市公司罪。此罪的含义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此犯罪的刑事责任应予改进,一是增设资格刑;二是加重刑罚。
作者 郭献朝
出处 《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 2008年第2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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