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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过及罪名论析——兼析刑法133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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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刑法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学界对前段及中段大致无甚分歧意见,唯有对后段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各执一词。笔者管见以为,根据肇事者肇事后逃逸时的主观心态,结合具体的情况(即是否形成排他性依赖关系),把在不同主观罪过支配下之行为(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区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竞合而按后者论处)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2年第2期61-62,共2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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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4.

同被引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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