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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律师遗失当事人重要文件原件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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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浙司发[1999]330号《关于处罚律师渎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机构地区 司法部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0年第29期19-19,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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