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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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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0年第35期15-23,共9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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