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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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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1年第4期44-44,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刑法第39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
江西省
所长
人事部门
玩忽职守罪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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