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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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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1年第4期44-44,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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