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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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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2年第18期44-46,共3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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