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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经考核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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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销经考核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收回执业证书的请示》(浙司[2002]2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2年第30期27-27,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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