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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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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4年第34期29-29,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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