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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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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4年第34期31-31,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十二条 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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