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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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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4年第34期32-32,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十六条 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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