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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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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4年第34期33-33,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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