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 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5年第3期3-10,共8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