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第16号令[公布日期]2004.12.30[类别]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2005.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5年第14期19-23,共5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