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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众知情权,尊重公众监督权——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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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第27条)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5年第16期2-2,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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