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陆耀东在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居住。被告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有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原告居室,使原告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工作效率低下。原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和排除对原告的光污染侵害,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元。争议焦点1 在自己权益范围内安装为自己提供照明的路灯,能否构成环境污染中的光污染? 法院观点 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遭受污染的居民有权进行控告。理由 (1)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2)尽管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是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但路灯的外溢光、杂散光能射入周边居民的居室内,数量足以改变居室内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3)该路灯不属于车站、机场、公路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必须设置的照明、装饰用灯,且被告完全有条件以其他形式为自己的经营场所提供照明,或采取遮挡等必要措施来避免设置的路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争议焦点2 永达公司安装的路灯是否影响了原告的权利?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5年第22期49-49,共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