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布机关]国务院 [文(令)号]第466号令 [公布日期]2006.5.10 [类别]行政法·安全 [施行日期]2006.9.1 [同时废止法规]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6年第21期3-15,共13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