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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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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2.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1年第6期3-13,共1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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