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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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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2011〕42号3.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1年第13期17-48,共32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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