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011年3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公布2.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1年第20期24-33,共10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