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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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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1年7月1日民政部令第43号公布2.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1年第35期35-40,共6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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