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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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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22号3.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1年第37期47-48,共2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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