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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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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高检会〔2011〕2号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2年第1期36-37,共2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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