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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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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2年2月23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2年第24期9-12,共4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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