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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素材的证据价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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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底,有一件事在法律界和新闻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项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项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密切关注,进而被媒体演绎为“偷拍偷录合法化。”
作者 周洋
出处 《视听界》 2002年第4期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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