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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改建议稿(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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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十一条[财产保全]【简要说明】本条第1款在现法第28.1条的基础上,仅在"可能"前加"认为"二字。本条第2款较现法有大的原则性改动:"立案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后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已立案的仲裁机构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有效担保。"
作者 郑金波
机构地区 青岛仲裁委员会
出处 《仲裁研究》 2010年第1期49-61,共13页 Arbitration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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