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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裁决罪的认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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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而非"枉法仲裁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并极易扩大修正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仲裁与诉讼的诸多不同,在枉法裁决罪的认定和适用上,不能简单地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标准,而应在协调与仲裁立法(含《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内容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枉法裁决罪的犯罪构成及定案标准。
作者 陈忠谦
机构地区 广州仲裁委员会
出处 《仲裁研究》 2011年第1期87-91,共5页 Arbitration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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