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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下的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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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应当适用于异常商业风险,在房产新政已经导致合同实际履行困难或者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该房产新政具备异常因素而应当归属于情势变更事由。但即便如此,由于商事合同维系着社会经济交易稳定,而情势变更原则是保护合同的最后一道堡垒,房产新政下能否依当事人的请求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仲裁员必须慎重对待,在双方未预见新政的情况下,应当先通过积极磋商的途径解决纠纷;在双方已预见新政且已作出相关风险防范的情况下,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最大限度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 王小莉
机构地区 广州仲裁委员会
出处 《仲裁研究》 2011年第3期61-67,共7页 Arbitration Study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2

  • 1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M]法律出版社,1999.
  • 2叶林.论不可抗力制度[J].北方法学,2007,1(5):36-44. 被引量:48

共引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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