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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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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出处 《中国拍卖》 2005年第9期15-17,共3页 China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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