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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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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无行政主管部门?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开展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有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婆婆"。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性质相同,都是市场主体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
出处 《中国蜂业》 2012年第03X期28-29,共2页 Apicultur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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