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治理医药环境,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发展,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部决定从一九九○年元月起,对全国所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换发《许可证》.现将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的验收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药事》
CAS
1989年第3期19-,26,共2页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