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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资产重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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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目前资产重估增减值会计处理的混乱状况.关于资产重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因此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中一般都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减值的会计处理则未作规定.而至今仍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却把投资转出的财产增值作为递延投资收益,在投资有效期内(不能确定有效的,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列入营业外收入,投资转出的财产减值部分则列入递延投资损失,并在投资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转作营业外支出,至于未摊销完的递延投资损失作为“其他资产”项目、未摊销完的递延投资收益则作为“其他负债”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在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把投资转出的财产重估增值部分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转出财产重估减值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的不一致,势必利益也不一致,这是不符合会计发展趋势要求的.
作者 余俊仙
机构地区 浙江财经学院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4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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