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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偿还主体“错位”现象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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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某市调查资料表明,在该市1994年一季度到期的142户企业3.84亿元融资债券中,只有23户企业能用自身销售收入偿还其融资债券7500万元,而其余119户企业的3.09亿元债券则必须依靠银行贷款垫付,将债券清偿责任转嫁到银行身上,导致偿还主体严重“错位”.通过调查发现,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5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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